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执法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