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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 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5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执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审批条件且排放污水、废水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符合审批条件且排放污水、废水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审批条件排放污水、废水;或排放污水、废水20天以上的;或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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