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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5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执法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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