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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10:0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执法依据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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