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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5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执法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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