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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5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执法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草签协议或收取定金、房款,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草签协议或收取定金、房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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