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执法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草签协议或收取定金、房款,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草签协议或收取定金、房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