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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5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依据

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和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草签协议或收取定金、房款,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草签协议或收取定金、房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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