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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10:0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执法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现售条件,但不具有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现售条件,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任一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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