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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10:0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5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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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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