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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10:0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执法依据

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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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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