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执法依据
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不具有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现售条件,没有达到第(六)和第(七)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五)项任一项规定的现售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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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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