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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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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