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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10:1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执法依据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0%以上25%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5%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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