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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10:1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尚未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从事3000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资质证书,从事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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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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