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10:1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执法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不及时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