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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2 10:1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执法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5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1000户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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