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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2 10:1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执法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5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1000户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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