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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2 10:1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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