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