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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2 10:1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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