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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2 10:1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执法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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