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2 10:2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执法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事故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