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执法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存在安
全隐患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
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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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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