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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2 10:2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个月未缴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应缴水费1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未缴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应缴水费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个月以上未缴纳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应缴水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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