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个月未缴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应缴水费1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未缴纳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应缴水费1.4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个月以上未缴纳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应缴水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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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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