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执法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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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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