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或再次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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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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