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7 15:2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