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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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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