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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7 15:3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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