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