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执法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