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法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