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执法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