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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9 14:4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执法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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