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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9 14:5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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