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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9 15:0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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