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