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执法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