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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9 15:0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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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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