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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9 15:1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

执法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没有立即改正到位,未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超过规定期限一天内改正到位,造成一定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一天以上改正到位,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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