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行政处罚
对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
执法依据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有碍市容的临街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整修或者拆除。”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超过规定期限2日仍未改造或者拆除的。 罚款基准:依法强制拆除,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超过规定期限5日仍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罚款基准:依法强制拆除,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拒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不配合正常行政执法检查的。 罚款基准:依法强制拆除,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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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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