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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9 15:2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执法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损害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损害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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