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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将验收不合格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30 10:2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将验收不合格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交付使用

执法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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