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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30 10:3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执法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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