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执法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 50元 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的,处以 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 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 5平方米以上 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 50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 300元以上 7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 1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临时堆放物 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 10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 7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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