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乔*
身份证号码:41122219841015****
(个人)地址: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
本机关于2020 年9月11 日对 你(单位)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MG7595车辆行驶过程中未保持车体清洁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MG7595车辆行驶过程中未保持车体清洁的行为,违反了《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车体保持清洁;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 或者 三门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