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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31 10:42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0〕第071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卢氏县聚鑫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城关镇商贸城 A-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81GF22B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侯林波     

身份证号:41122419740410****                

本机关于2020731日对卢氏县聚鑫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所属车辆车牌号皖LD9088渣土车卢氏县火炎北路行驶过程中未保持车体清洁,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对路面造成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所证实。

根据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对污染路面进行清洗 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三门峡市城市综合执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