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0〕第 113号
当事人: 侯*波
身份证号码:41122419740410****
(个人)地址: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
本机关于2020 年9月11 日对你(单位)在卢氏县滨河东路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91951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毛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滨河东路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91951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毛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六条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处以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 或者 三门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