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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31 11:45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0〕第 113

当事人  *波   

身份证号码:41122419740410****

(个人)地址: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

本机关于2020 911 日对你(单位)卢氏县滨河东路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91951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毛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卢氏县滨河东路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91951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毛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六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   或者 三门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