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行政执法 > 文章详情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5-19 11:48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 第041

被处罚单位名称:卢氏县城关镇西关社区居委会三组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411224MF4182993C 

地址:卢氏县城关镇西关社区居委会 

本机关于2020119日对你(单位在卢氏县城关镇文化路幼儿园对面建设四层建筑一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城关镇文化路幼儿园对面,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四层(第一层框架、第二、三、四层砖混)建筑一处建筑面积883.74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测绘结果、规划定性等证据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限六十日内自行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造价柒拾伍万壹仟陆佰伍拾捌元整751658.0元)5.5%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壹仟叁佰肆拾壹元贰角41341.2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