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42 号
当事人:张*明(卢氏县城关镇张大厨牛肉胡辣汤店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411222198803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11224MA44KC8J6H
(个人)地址:河南省陕县大营镇官庄村20组
本机关于2021 年04月21日对 你(单位)大气污染违法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和平路经营卢氏县城关镇张大厨牛肉胡辣汤店一处,该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煎饼锅、煎包煎饺灶具、牛肉汤锅上方未设置集气罩)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04月29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已整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 05 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