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时*方 身份证号:41122419630401****
张*军 身份证号:41122419700305****
王*海 身份证号:32032419650803****
本机关于2021年5月8日对你(单位)在卢氏县城关镇河洛印象小区西北角建设钢构建筑物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城关镇河洛印象小区西北角建设钢构建筑物一处(消防通道面积82.96平方米、仓库面积213.89平方米),未取得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工程造价合同、测绘结果等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所建设钢构建筑物(消防通道面积82.96平方米、仓库面积213.89平方米);2、并处建设工程造价捌万贰仟陆佰叁拾元整(82630元)35%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贰拾元伍角(28920.5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报请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6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