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47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三门峡市移山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银昌路斜桥村委综合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60RH36F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卫*龙
身份证号:41120219880520****
本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对三门峡市移山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车牌号豫MK5958德龙自卸渣土车运输建筑垃圾在滨河路东段遗撒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豫MK5958德龙自卸渣土车运输建筑垃圾在滨河路东段遗撒污染路面,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图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