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行政执法 > 文章详情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21 09:05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46

被处罚人: 卢氏县童心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新         

身份证号码: 41122219800909****  

委托人:刘*锋               

身份证号:41038119860125****     

本机关于 2021429日对当事人卢氏县童心实业有限公司 绿化违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卢氏县滨河路西段河西沙场门前,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修剪城市规划区内9棵绿化树木,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绿化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 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停止侵害;2.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百元(4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