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1)第048号
被处罚人:三门峡亿和置业有限公司
住址:卢氏县文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南50米(卢氏水街营销中心)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24386754061R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5日对当事人三门峡亿和置业有限公司污水排放违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东沙河新金源背后,未经城市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生活污水排放至东沙河河道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日内立即整改;
2、2、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县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6月11日